第2种观点: 法律分析: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,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公司为诉讼主体。如果股东之间、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,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,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 第九十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。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,依照本法行使职权。
第3种观点: 法律分析:在一般情况下,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是分开的,债权人是不能起诉股东的。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,股东会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这种情况下可以起诉股东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 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,逃避债务,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,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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